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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辖终字第11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辖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乙。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协)侵害作品表演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周××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2)浙丽知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应结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周××的住所地和经营的龙泉市缤纷时代酒吧均在丽水市,因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17日裁定:驳回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周××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及其经营的龙泉市缤纷时代酒吧均位于龙泉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
    音××协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虽然上诉人周××的住所地及其经营的龙泉市缤纷时代酒吧均位于龙泉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因音××协起诉时,龙泉市人民法院并非为获准可以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案中,音××协向周××的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其住所地所在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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