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海终字第7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海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
    委托代理人:刘××。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孙××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以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张××、何××,被上诉人孙××以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李××、孙××等人合伙经营“浙岱渔01321”轮,合伙体共12.5股,李××占2股,孙××为船老大。2008年上半年生产结束后,孙××出面联系将合伙渔船转让他人,并购买新船一艘,船名仍为“浙岱渔01321”轮。李××继续合伙,并支付船款95000元。2009年1月15日,李××退出合伙体。同年2月1日,在岱山县衢山镇鼠浪社区工作人员主持下,双方进行退伙结算,确认李××尚欠孙××买船款155200元,扣除该款项及利息、李××应付干股工资后,李××应得退伙款为172600元。次日,李××向孙××领取退伙款77600元并在退股协议书上签字确认。2010年5月22日、6月10日,孙××另行支付李××退伙款共计50000元。2010年7月,李××以双方退伙结算清单计算错误为由,要求岱山县衢山镇鼠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最终因双方差距较大而调解未果。
    另查明:2008年12月8日,合伙体雇佣的船员范某某在船上受伤住院治疗,直至2009年4月份出院,为此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该费用已由孙××支付完毕。2010年9月8日,孙××代表合伙体与范某某在鼠浪社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合伙体另行赔偿范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25000元,该款项已由孙××支付完毕。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船舶合伙关系真实合法,应确认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体购买新船时每股出资125100元是否包括旧船转让价款。李××认为,购买新船时每股出资125100元并不包括转让旧船价款850000元,扣除在旧船价款中李××可分得136000元,以及2008年上半年度李××可得分红款为19200元后,李××已支付孙××买船款95000元,故不再拖欠孙××买船款155200元,双方在退伙结算时系计算错误;孙××则抗辩称,购买新船时每股出资125100元已经扣除转让旧船所得价款,李××仅支付孙××买船款95000元,故双方于退伙结算时确认李××尚欠孙××买船款155200元系情况属实。该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李××、孙××的陈述,转让旧船与购买新船的差价均在百万余元以上,远远超过李××主张的47500元/股,而与孙××主张的125100元/股相近;二、庭审中,经询问,李××确认其在退股协议书的签字属实,此与其在鼠浪社区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予以否认的情形相矛盾,李××对此并未做出合理说明;三、李××主张退伙结算时的计算错误金额相差15万余元,亦涉及欠款利息计算事宜,李××与其母亲均在场,如确系计算错误理应当场指出。即使如李××陈述,其在退伙结算之次日即发现错误,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当即向孙××提出异议,而是仍前往孙××家中领取退伙款并在退股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截至2010年6月10日,李××向孙××领取退伙款时均未提出异议,此与通常做法存在出入。综上,该院认为孙××抗辩有理,对其予以采信,并确认李××尚欠孙××买船款155200元,双方退伙结算时计算并无有误。船员范某某于李××合伙期间在船上受伤,李××作为合伙体成员理应根据其股份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损失31200元。李××虽认为70000元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孙××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李××退伙后,孙××理应支付相应退伙款,扣除李××应分摊的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款31200元及孙××已付退伙款127600元外,李××应得退伙款为13800元。综上,李××的部分诉请证据与理由充分,予以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判决:一、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退伙款13800元;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李××负担2074元,孙××负担146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