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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1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广场地下××层。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
    上诉人杭州××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一万个理由》、《变了·算了·散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等》、《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幸福恋人》、《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光盘以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有“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以及“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字样,在外包装盒上还有“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某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等字样。
    2008年7月28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协)与孔雀廊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孔雀廊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0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协管理,以便上述权某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音××协行使,上述权某包括孔雀廊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某。孔雀廊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协行使的权某,音××协对孔雀廊公司所授权的权某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孔雀廊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协的名义进行。音××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1年9月29日,根据音××协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杭州市庆春广场的“阿酷酷KTV”,进入807号包厢内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包厢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一万个理由》、《变了·算了·散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等》、《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幸福恋人》、《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等歌曲,上述点播过程由葛某某使用公证处提供的JVC数码录像机对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支付消费款后取得了由该KTV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出具的加盖有“杭州阿酷酷KVT店章”的收款收据一张。钱塘公证处随后将上述现场拍摄取得的数码录像内容经公证处计算机刻录设备刻录至DVD光盘,并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1)××证民字第××号公某某。音××协认为,阿××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放映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遂于2011年12月2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阿××公司: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某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音××协经济损失15000元(损失计算截止时间为本案起诉之日,以后侵犯另计赔偿);2.支付音××协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阿××公司辩称:涉案专辑无法确认是正版光盘,也无从知晓孔雀廊公司是否对合同的续展提出过书面异议;音××协未明确其作品类型和主张受侵害的著作权权某类别;对每首歌的公证时间过短,不能证明其公司侵害了涉案著作权;音××协提出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高。
    原审当庭播放《擦肩而过》专辑和(2011)××证民字第××号公某某所附录像光盘内容某某对比,可见,公证点播的《一万个理由》、《变了·算了·散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擦肩而过》、《无情的温柔》、《等》、《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幸福恋人》、《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与涉案专辑中的10首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
    原审法院另查明,阿酷酷KTV系由阿××公司经营。阿××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卡拉0K,健身服务(除气功健身)。音××协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支出了包厢费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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