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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广场地下××层。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
    上诉人杭州××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弯眉毛》、《两个世界》、《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坦白》、《活得美好》、《热血奔流》、《兄弟一场》、《我》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当庭放弃有关《爱你爱不够》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再处理)。在该专辑光盘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CN-A01-11-384-00/V.J6”等字样,在外包装盒上有“版权某某: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根据该专辑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弯眉毛》、《两个世界》、《我》的著作权人系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二十一东某某司);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坦白》、《活得美好》、《热血奔流》、《兄弟一场》的著作权人系北京红甲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乙司)。
    2008年9月11日,音集协与新二十一东某某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新二十一东某某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涉及KTV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某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某包括新二十一东某某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某。新二十一东某某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某。音集协对新二十一东某某司的权某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新二十一东某某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新二十一东某某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09年11月26日,音集协与红乙司签订了一份版权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红乙司将自身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表演权及为实现卡拉0K点播服务的复制权交由音集协集中管理。音集协可以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红乙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011年9月29日,根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庆春广场的“阿酷酷KTV”,进入807号包厢内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包厢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弯眉毛》、《两个世界》、《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坦白》、《活得美好》、《热血奔流》、《兄弟一场》、《我》等歌曲,上述点播过程某某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使用公证处提供的JVC数码录像机对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支付消费款后取得了由该KTV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出具的加盖有“杭州阿酷酷KTV店章”的发票一张。钱塘公证处随后将上述现场拍摄取得的数码录像内容经公证处计算机刻录设备刻录至DVD光盘,并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1)××证民字第××号公甲。音集协认为,阿××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放映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遂于2012年2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阿××公司: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某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6500元(损失计算截止时间为本案起诉之日,以后侵犯另计赔偿);2.支付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506元;3.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阿××公司辩称:涉案专辑无法确认是正版光盘,音集协未明确其作品类型和主张受侵害的著作权权某类别;音集协提出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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