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210号(3)
根据阿××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音集协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音集协是否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阿××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及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音集协提供的其与新二十一东某某司和红乙司分别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版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述两公司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及合同自动续展的条件等,音集协据此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合法诉权;涉案公甲公证程序合法、内容记载明晰、歌曲取证时间合理;音集协原审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收录了涉案的《弯眉毛》等10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该精选集所附的内页也明确载明新二十一东某某司和红乙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光盘经原审当庭播放与前述公甲所附录像光盘的内容相同。虽然阿××公司就音集协的权某主张提出多项异议,但在其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音集协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阿××公司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行为,音集协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合法拥有诉权,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此外,原审法院鉴于音集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阿××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阿××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阿××公司资质情况等诸多因素后确定阿××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5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阿××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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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陈宇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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