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浙民终字第32号(4)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海××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82元,由温州海××房××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亓述伟
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文丽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