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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终字第32号(4)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海××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82元,由温州海××房××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亓述伟
    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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