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终字第3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商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叶××、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
委托代理人: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
委托代理人:刘××、吴××。
上诉人张甲为与被上诉人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玲丽,代理审判员梅冰、楼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张×,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张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审理查某,2009年2月9日陈某某受张甲之托向张乙的帐户转帐1000万元。2007年4月10日、4月13日、4月26日、7月11日,陈某某受张甲之托分别向林××的帐户转帐1000万元、600万元、1700万元和1000万元。2007年7月3日,张甲向林××的帐户转帐1000万元。2011年8月9日,林××向陈某某帐户转帐1520万元。2011年8月19日,林××与张甲签订借款协议书,对上述款项往来进行了核对及确认。借款协议书载明“林××因经营需要陆某某张甲借款,林××确认向张甲借到以下几笔款项:1.2007年4月10日借到10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本息算至2011年8月9日,合计1520万元,已于2011年8月9日全部支付;2.2007年4月13日借到6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0.85%;3.2007年4月26日借到17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0.85%;4.2007年7月3日借到10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0.85%;5.2007年7月11日借到10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0.85%;6.2009年2月9日借到1000万元,指定张甲将该1000万元借款打入林××妻子张乙的银行卡内,约定借款月利息为0.85%;以上借款除第1笔本息1520万元已全部支付外,其余5笔借款本息至今均未支付等。”上述借款协议书签订后,林××又于2012年1月9日向张甲的父亲张丙的帐户转帐129.6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某,林××与张乙于2004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5日,双方因林××弟弟的借款问题发生争执,张乙遂离开住所与林××分居。2011年7月28日,张乙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随张乙生活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闵某某(民)初字第11239号民事判决,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林××一直从事证券投资工作。2007年开始,张甲委托林××炒股,张甲有时还借用林××妻子张乙的股票帐户及银行帐户炒股。2007年、2008年间,张甲、林××、陈某某均系德豪润达、新潮实业前十大流通股股东。2009年陈某某与张甲系百利电气前十大流通股股东。
张甲于2011年9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林××、张乙系夫妻。2007年至2009年期间,林××陆某某张甲借款,于2007年4月10日、2007年4月13日、2007年4月26日、2007年7月2日、2007年7月11日、2009年2月9日分别借款1000万元、600万元、17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上述借款中,后五笔借款的利率为月利率0.85%。2011年8月11日,经张甲要求,林××偿还了第一笔借款及利息共计1520万元,并与张甲签订借款协议书,就借款及利率进行确认,确认除2007年4月10日的借款本息外,其余借款及利息未支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林××、张乙共同偿还张甲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0.85%计算的借款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林××、张乙负担。庭审中,张甲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林××、张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170.4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0.85%计算的借款利息。
林××在原审中答辩称,一、张甲提起本案诉讼实属乘人之危,有位朋友之道。林××具有丰富的股票操盘经验,张甲也有请林××代为理财。林××为扩大自己的股票投资,多次向张甲借款,并主动提出利息按月利率0.85%支付,张甲均予允诺。因张甲借用张乙的股票账户炒股,2011年7月21日,张甲要求张乙将该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转给他,张乙因与林××发生争吵便予以拒绝。张甲由此向林××提出还款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林××仍然偿还张甲1520万元并补签借款合同。现张甲仍在林××、张乙闹离婚期间提起本案诉讼,实属不该。二、请张甲“放水养鱼”,撤回起诉,庭外和解,同意林××暂缓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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