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字第32号(3)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蒋××曾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但原审法院未予答复,属程序不当;原审法院对于千里猫皇××司是否已经足额清偿世通××的债务未予审查,属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86元,退回上诉人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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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青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
代理审判员
王健芳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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