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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179号(3)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唛××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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