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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行终字第13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
    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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