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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行终字第13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
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一菁
总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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