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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11号(3)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阿××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陈宇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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