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12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知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家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
委托代理人王××。
上诉人曹甲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甲的委托代理人谭××、钱××、被上诉人浙江××家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张×、被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曹甲于200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床(CBD-3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09年10月28日获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25××××.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本案受理时,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1年11月11日。
二、2011年7月22日,曹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某、魏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某在位于××××村集贸城里标有“华某国际家具广场”字样商场的一楼的“凯沃”家具商铺订购一张床(包某床架、床垫),并取得杭州华某家具市场爱丽斯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爱丽斯经营部)盖章的订货单、发票各一张及叶某某名片一张。同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鲁某某与曹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某、魏某某在位于××朝晖路××号的“国都发展大厦”凭上述订货单收取订购货物,并将收取货物搬运至“国都发展大厦”24A室,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收取货物进行拆包、组装,并对组装后的成某床进行拍照。组装结束后,又将货物放入原包装内,在包装接缝处粘贴封条并拍照。
三、2008年11月10日,证人汪某在爱丽斯经营部购买了名为CBD、型号分别为335、299床架各一个、型号为198的床垫二个、型号为B02的床头柜一个。爱丽斯经营部为此出具了订货单。该订货单除记载上述事实外还载明:货款15367元、定金3067元、余款12300元;交货日期12月10日。证人汪某为此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向胡××账户支付某某3067元、同年12月11日分两次各向胡××账户支付余款2700元及9600元。
四、2011年11月3日,胡××的委托代理人应樱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欧某某家居杭州秋涛店,在二楼一家门面上标有“CBD总部基地”字样的店里,公证员取得宣传资料一份和名片一张。该宣传资料中的一页载有与涉案专利证书中的立体图相同的图片一张,该图片下的文字载明:“CBD335该款床自2008年八月面世以来,就一直处于销售的前三名。”。
五、经原审庭审比对,曹甲与胡××均认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1)××证民字第××号公某某载明的组装后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与曹甲的涉案专利证书中外观设计产品立体图完全一致,也与证人汪某提供的二张其家中床的使用状态的照片一致。
六、曹甲曾为深圳市远超家居用品有限公甲(以下简称远超公甲)法定代表人,现为远超公甲股东、总经理,并拥有该公甲50%的股份。胡××系爱丽斯经营部的个体经营者。该经营部于2006年6月6日成立后即在华东××公司租赁营业用房某某经营。胡××与华东××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载明胡××租赁场地用途仅为经营CBD。曹甲认可胡××与远超公甲存在过经销合作关系,远超公甲享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权某。
七、曹甲为本案诉讼支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费6000元,支付广东国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8000元。
曹甲认为华东××公司和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其许可,销售及许诺销售了其专利产品,损害了其利益,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1年10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华东××公司和胡××:1.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曹甲的涉案专利产品,销毁涉案专利产品的成某及半成某;2.连带赔偿曹甲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华东××公司答辩称:其公甲并未实施任何专利侵权行为,仅是将场地出租给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胡××经营并收取租金,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缺乏与胡××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请求驳回曹甲对其公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胡××答辩称:1.曹甲实为曹乙,曹甲未及时办理涉案专利权人更名手续,非本案适格原告;2.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源自远超公甲,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故属于现有设计范畴,不构成侵权;4.曹甲要求销毁涉案被诉侵权的成某和半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请求驳回曹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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