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1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知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矿,住所地浙江省××××镇。
法定代表人戴××。
上诉人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2年7月18日,许××、胡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爆破方某”的发明专利,2009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13××××.1,专利权人为许××、胡某某。涉案专利的权某要求有2项,其中1为:一种爆破方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爆破方某某用于扩壶爆破,包括以下步骤:(1)选择起爆点,钻孔,放置炸药;(2)由雷某做成的起爆炸药,放在深孔中,由塑料导爆管用传爆引线引出孔外30-50cm;(3)把塑料导爆管用传爆引线引向安某某点的起爆器;(4)采用起爆器发出的高压脉冲火花击发雷某引爆。权某要求2为:如权某要求1所述的一种爆破方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雷某有多个,所述的爆破方某某用于深孔网络爆破。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在其发明内容中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全系数高,操作简单,投资成本低的爆破方某,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危险系数大,成某某等缺点。……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爆破方某具有以下优点:1、采用放炮器发出的高压脉冲火花击发塑料导爆管的雷某,使人员站在安某某点实施扩壶,提高了安全度,消除了习惯性的违章作业。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2、提高了工作效率,据试验现场测得,比普通爆破提高了工作效率达五倍以上;3、操作简单,普通爆破必须要有熟练的技术,有丰富的经验员工才能胜任,新的爆破方某一般普通炮工均能胜任,而且安全可靠;4、社会效益明显,即由于安全有了保证,促使员工家庭幸福,企业增益,社会安定;5、应用广泛,不但适用扩壶爆破,也可适用于深孔网络等远距离爆破,可节省大量的导爆管,大大降低成本;6、投资少,购置新起爆器一次投资,可长期使用,消耗辅材低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所举的实施例表述为:1、深孔网络爆破的方某:1、选择起爆点,钻孔,把炸药放置其中,呈网状排列;2、把雷某分别作成起爆炸药放入孔某,由长短不一的塑料导爆管4引出孔外;3、用一根传爆引线5引向安某某点的起爆器6;4、采用起爆器6发出高压脉冲火花,通过击发端7击发塑料导爆管的雷某,从而实现深孔网络爆破。
2010年7月,上××矿(以下简称长兴××矿)委托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长兴××矿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以下简称《专篇》)。该《专篇》第一篇第4章矿区开采中第4.5采矿工艺一节中载明,采矿工艺流程为:剥离、穿孔、爆破、二次破碎、倒堆翻矿、铲装、运输。在4.5.2穿孔爆破1)穿孔作业一节中载明:本矿山后期采用了中深孔爆破方某。在2)爆破作业(2)爆破材料选择中载明:在生产过程中,中深孔爆破应由专业爆破公司进行爆破。起爆材料:采用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高能起爆器起爆。在之后的(5)装药、填塞、起爆方某中载明:①装药结构:通常情况下,采用连续柱状装药结构,炮孔底部放置起爆药包。孔某有积水时应处理,并采取防水措施,以防拒爆。②装药方某:采用人工装药。③起爆方某:采用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孔某某时,高能起爆器起爆。2011年4月6日,许××以长兴××矿所使用的爆破方某侵害了其涉案专利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长兴××矿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长兴××矿注册资本为二百四十六万六千元,系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岩开采,经营方式为开采、加工。
原审法院认为,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13××××.1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应属有效专利。一审庭审中,许××援引权某要求2作为其保护的范围,即以权某要求1所确定的爆破方某某用于深孔网络爆破。参看许××的涉案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将塑料导爆管与起爆器连接,并用起爆器发出的高压脉冲火花击发雷某引爆,从而克服传统爆破技术领域中用导火索连接火雷某,通过点燃导火索的方式将火雷某引爆的爆破方某。许××主张长兴××矿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依据是《专篇》,长兴××矿也认可其按照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专篇》来规范其采矿作业的,惟认为其使用的爆破技术是现有技术,故该《专篇》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依据。《专篇》中载明了采矿工艺流程为:剥离、穿孔、爆破、二次破碎、倒推翻矿、铲装、运输,其中载明了爆破方某是中深孔爆破,爆破材料是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高能起爆器起爆。其爆破流程也分别为钻孔、人工装药、采用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孔某某时,高能起爆器起爆。根据双方的诉讼主张和抗辩,该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长兴××矿主张某某技术抗辩能否成立,其所使用的爆破技术是否侵犯了许××的涉案专利权。该院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是,在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某某合,应当允许被控侵权人以该理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基于上述事实,该院对案件事实分析如下:首先,在爆破技术领域,在实施爆破前选择起爆点,钻孔和放置炸药已是爆破技术领域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某某合。其次,从起爆方某和起爆所用的材料来看,《专篇》中虽然具有导爆管分别与雷管某某爆器相连接,并用起爆器击发雷某从而引爆炸药这一技术特征。但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1992年3月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国力学学会工程爆破专业委员会编辑的全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教材《爆破工程》(上、下册)和《爆破员读本》在中深孔网络爆破中已经揭示了用导爆管连接雷某和起爆器并用起爆器起爆的爆破技术,故原告许××所举的《专篇》中的爆破方某已属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通用技术手段。据此,长兴××矿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该《专篇》中的爆破方某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某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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