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字第39号(2)
兴××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兴××公司与欧××环境公司签订的印染废水回用系统项目供货安装合同、废水回用系统技术协议和中水回用膜处理系统项目供货安装合同、反渗透系统工程技术协议;2、欧××环境公司退还给兴××公司已支付的各种款项,合计468万元;3、欧××环境公司赔偿给兴××公司配套设备费349820元,并赔偿每天3378元的经济损失(从2009年3月23日开始至欧××环境公司退还买卖款为止,现暂计算至起诉日,计损失为1668732元)。欧××环境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兴××公司支付印染废水回用系统项目供货安装合同项下的质保金3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57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3月25日暂算至2010年12月9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兴××公司支付中水回用膜处理系统项目供货安装合同项下的质保金1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876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8月19日暂算至2010年12月9日,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欧××环境公司出具的《兴美达SFP2860超滤膜返回组件测试报告》载明:返回件膜丝的比通量不足新膜丝的10%,膜丝绝大部分膜孔被污染物堵住,通过化学方法清洗膜来恢复通量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膜元件的通量不再具有可恢复性。超滤膜是超滤系统的核心元件,在超滤膜无法使用,且欧××环境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一直未同意更换的前提下,2007年8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之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即使欧××环境公司同意更换膜元件,在不能保证短期内膜元件不会再发生不可恢复的堵塞之情况下,该合同目的也不能实现。因此,兴××公司要求解除2007年8月20日合同的请求符合法某某,予以支持。至于2008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从合同形式上来看,2007年8月20日合同的编号为07-04-0707-BD002-070820-1、2008年4月12日合同的编号为07-04-0707-BD002-070820-1(补),是2007年8月20日合同的补充;从合同内容上来看,该两份合同均为《中试报告》的产物,《中试报告》载明对兴××公司的印染废水回用工程采用“微絮凝过滤+SFP超滤+反渗透”工艺,2007年8月20日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对污染程度较低的清流废水采用“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的预处理工艺进行部分回用,2008年4月12日合同是在2007年8月20日合同载明工艺的基础上,后续增加反渗透系统,反渗透系统的设计水源为“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产水,因此,2007年8月20日合同载明的系统是2008年4月12日合同载明的系统运作的前提,在内容上有依存关系,超滤系统合同被解除,反渗透系统合同也应当被解除。
二、如涉案合同被解除,损失如何计算及分担。合同解除后,对已交付的设备,兴××公司作为使用者,没有技术能力处理,欧××环境公司应予提回。兴××公司为完成本案合同,支付了设备款4680000元,应予返还。欧××环境公司占用该笔设备款,产生了相应利息,但设备使用期间兴××公司亦有一定收益,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利益,设备款返还的利息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付较为妥当。合同解除后,涉案设备基本不能再行使用,该笔损失的承担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就本案而言,欧××环境公司是主要过错方,主要表现在:第一,欧××环境公司作为专业废水处理企业,有能力对废水处理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准确评估,欧××环境公司对涉案工艺进行了中试,在中试过程甲即发现有可能影响系统工程的薄膜状物,并没有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也没有提示兴××公司系统使用风险,在系统设计上存在过错。第二,欧××环境公司在确定设计水质时,只给出了一个《检测报告》,并未明示原水各项指标的范围,也未规定兴××公司超标的后果,在操作过程甲才多次认为水质不稳定,进水水质超标,但对原水水质标准范围、超标标准并未给出明确依据,也未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第三,欧××环境公司技术指导不到位。涉案技术操作较为复杂,欧××环境公司在指导过程甲并未全程由专人负责监控,在出现堵塞问题后并未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在超滤膜几乎被完全堵死的情况下才进行测试,检测原因。第四,超滤膜是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欧××环境公司长时间不同意免费更换,导致本案问题迟迟未能有效解决。兴××公司在系统操作过程甲在加药、清洗等方面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从《售后服务单》的加载来分析,对加药量的调整,清洗在早期可使设备运行情况明显改善,因此,兴××公司该不当行为对堵塞形成会起到加速作用,兴××公司对此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对本案的损失,该院酌定由兴××公司在其应当返还的货款4680000元及相应利息中扣除20%作为其应承担的损失数额,即欧××环境公司需返还折抵后的货款为3744000元。设备其他损失由欧××环境公司承担。兴××公司为整套污水设备正常运行购买的空压机、钢管、电缆等设备,系为必要配套所需,现整套设备停止运行,该部分材料多数已难以使用,丧失价值,对此部分损失,系主要由欧××环境公司过错所致,酌情由欧××环境公司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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