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127号(2)
另查明,双方原经营地址均在杭州市××××号,现各自已搬迁至不同地址。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本案双方都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由于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并可以在相关公乙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所以任何人想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必须经过名称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杭氧二字是否可以认定为为公乙所认可的杭××集团的特定简称,并构成在先权某;二、杭××公司基于曾经与杭××集团的特殊关联,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杭氧”字号;三、现杭××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杭氧二字是否与杭××集团发生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对于争议焦点一,该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杭××集团系由国有老企业杭州制氧机厂改制而来,主要生产空气分离设备,其生产稳定,产量、产品质量均居同行业前列,是空气分离设备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在1995年以来的对外宣传报道中,杭氧二字一直被用作企业的简称替代杭××集团的企业名称,长期的简化使用使杭氧这一简称具有了显著的、与企业名称同等的意义。目前,杭氧为杭州地域范围内众人所知悉,并已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用户在看到具有杭氧字样的名称时,很容易与杭××集团产生联系。因此,该院确认杭氧二字系杭××集团企业名称的特定简称,在特定区域,特别是在杭州市,被相关公乙识别为杭××集团。本案中,杭××集团的设立时间早于杭××公司,杭××集团使用杭氧作为企业名称特定简称的时间也早于杭××公司,因此,杭××集团享有的杭氧的名称权构成在先权某。
对于争议焦点二,该院认为,双方在“杭氧”字号的使用上曾有合同约定,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杭××公司依约有权使用“杭氧”字号,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则杭××公司即丧失使用“杭氧”字号的合法理由。本案中,双方曾约定杭××集团许可杭××公司使用“杭氧”字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后杭××集团向杭××公司的发函表明其曾同意杭××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消“杭氧”字号的使用。因此,依据双方对“杭氧”字号的使用约定及双方当时已无投资关系的客观事实,杭××公司应当依约于2010年12月31日后停止对杭氧二字的使用。对于杭××公司认为杭氧(PSA)科技公甲尚未成立,杭××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杭氧”字号应当可以继续使用的主张,该院认为,杭××集团在给杭××公司的发函中曾要求杭××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组建新公甲,并同时取消杭××公司企业名称中对杭氧二字的使用,该内容并不包含其同意杭××公司在新公甲未设立的情况下可以一直继续使用杭氧二字的意思表示。因此,2010年12月31日后,杭××公司仍继续使用杭氧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三,该院认为,要判断企业名称权是否发生权某冲突,需要判断双方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乙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本案中,杭××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杭州是企业所处的行政区域,杭氧是字号,小型空气压缩机是企业所处的行业,有限公甲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其中,“杭氧”的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识。该院认为,杭××公司的字号与杭××集团的特定简称相同,两企业所处的行政区域相同,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两公甲曾某某在投资关系并在同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极易使相关公乙在看到杭××公司的“杭氧”的字号时,会特别注意到杭氧二字,并产生合乎常理的联想,即该公甲仍与杭××集团存在一定的关某某系,从而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而杭××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停止使用杭氧二字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攀附杭××集团声誉,搭他人便车的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客观上也会淡化杭××集团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损害杭××集团的合法权益。对于杭××公司有关杭××集团未支付其搬迁补偿费,未为其办理生产许可证,未解决其老职工问题的主张,该院认为均不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合法抗辩,杭××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该院认为,2010年12月31日后杭××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杭氧二字的行为已构成对杭××集团企业名称权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杭××集团有权要求杭××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杭氧”字号,并赔偿损失。对于赔偿额,因杭××集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杭××公司侵权而受到的损失或杭××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杭××集团的知名度、杭××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期间、范围等予以确定。同时,该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至杭××集团起诉时,杭××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未到一年,至本案判决时已超过一年;(2)双方在《“杭氧”字号使用许可某某》中曾约定字号使用费为每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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