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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外终字第43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3元,由上诉人姜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青
    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
    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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