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浙丽行终字第26号(2)


上诉人丽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索贿不成,因此,以莫须有的虚假宣传为名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2、对于某某、食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某某进行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资格认定,其作出处罚是越权行为。3、上诉人钟楼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处罚超越管辖权范围。钟楼分公司与网页上的截图没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网址网页上有违法行为,应移交网监办处理或开发区分局处理。4、上诉人公司简某某字内容客观真实,没有虚假误导语言,若被上诉人认为有违法行为,上诉人可以及时纠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不应处罚。要求纠正原审法院错误判决,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上诉人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局答辩称,1、上诉人所销售的“良方仙草”系列产品是经国家允许生产的、有QS标志的食品,而非药品。上诉人在分公司店内的印刷品广告、阿里某某网页上发布的公司某某和产品介绍将食品宣传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上诉人的分公司和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被上诉人的管辖区内,答辩人依法有管辖权。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钟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答辩人以上诉人为处罚对象并无不当。《中华某某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某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3、答辩人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较低的30%部分予以处罚,处罚幅度是适当的。综上,答辩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某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钟楼分公司及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莲都区××内,被上诉人依法有管辖权。虽然钟楼分公司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但其民事责任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处罚对象并无不当。“良方仙草”系列产品属于食品,上诉人宣传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构成虚假宣传。被上诉人据此适用《中华某某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相应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