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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孙某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A,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孙某A诉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A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杜某,被告某局委托代理人任某、王某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A诉称,本市辽源新村xx号二层、底层西灶间房屋由原告和孙某B、孙某C按份共有,该房屋由孙某C和其母赵某居住使用。2012年9月22日,原告发现孙某C和赵某在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多处拆除改造,原告认为大面积大范围的违法搭建可能造成原燃气管道受力不均,从而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辽源新村xx号二层、底层西灶间的房屋存在违法搭建的情况,并责令孙某C限期拆除该违法搭建,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拆除辽源新村xx号二层、底层西灶间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即对举报的违法搭建进行了调查,作出了暂缓拆除的意见,并于2013年3月22日下午以电话形式答复了原告,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依据:

1、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举报后到辽源新村xx号现场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经了解孙某C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扩建,孙某C也陈述了扩建的理由;

2、现场照片4张。系辽源新村xx号楼上的搭建情况,证明被告在现场调查取证过;

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辽源新村xx号房屋原始记载是2层,砖木结构;

4、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辽源新村xx号户籍登记情况,常住登记在册的有3人,即赵某、孙某C、肖某;

5、孙某C提供证明文件3份。证明赵某、孙某C因为房屋老化开裂需要对房屋进行翻建维修,因此和邻居及其他产权人进行协商沟通的情况,并且表示对自己修缮房屋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6、赵某的残疾人证、赵某的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单。证明赵某是残疾人士,患有重病,身体状况很差;

7、孙某C的病历。证明孙某C身患多量癫痫,长期患病;

8、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赵某、孙某C长期患病,家庭经济困难。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调查取证,原告是在2012年12月17日向被告举报,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进行询问的时间是2013年1月21日,反而证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延迟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该搭建并非修缮维修,而是搭建、扩建,且目前已经搭建完成;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需要说明所有权人已经去世了,根据法院判决,房屋由孙某A、孙某B、孙某C三人按份共有;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的第一份,证明内容中邻居只同意加固维修而非同意改建扩建;对证据5的第二份,证明的也是居住人打电话给原告要求马上动工对房屋加固维修,原告对加固维修无异议,但并不同意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对证据5中的第三份,该说明书赵某、孙某C都不是本人签字,只有其代理人签字,代理关系在说明书中没有反映,代理人都未经确认,所以该说明书的内容不能证明是赵某、孙某C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说明书本身的内容也是说对房屋进行修缮,而非改建、扩建;对证据6残疾人证无异议,但该证据和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证明残疾人有权搭建违法建筑;对证据7中孙某C的病历报告认可,但不代表他在2012年也处于发病状态,而且他是癫痫病人,也不代表他有权搭建违法建筑,认为该证据和本案没有必然联系;对证据8认可,原告也知道孙某C和赵某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但不代表他们有权搭建违法建筑,也不能证明居委会知道、同意他们改建、扩建,认为该证据和本案没有必然联系。

审理中,原告提供照片一组。证明违法搭建的现场。

被告对该照片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该照片反映原告向被告举报的时候,该处的搭建已经完成了。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依据:沪府发(2009)35号《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经质证,原告对此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执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

审理中,被告对执法程序作如下陈述:原告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举报文书,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收到该信件,首先进行信访登记,在确定具体内容是违法建筑后,由具体承办部门查处违章情况,承办部门在24小时内到现场勘察,当时发现房子已经翻建完成且孙某C和赵某已经实际居住在内,邻居说孙某C去看病了,赵某躺在楼上不能下来开门,所以当天不能做笔录。之后被告处经办人员走访居委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于2013年1月21日和孙某C做了笔录。2013年3月22日被告通过电话方式答复原告,对举报的违法搭建作出暂缓拆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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