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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74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静房裁(2013)第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晓婕
  审判员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潘泉根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洁洁
  
  
  
  
  
  

审 判 长 朱晓婕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潘泉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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