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行初字第9号 (2)
维持被告某局作出的沪公(杨)(中)强戒决字[2012]第001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强 康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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