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23号 (2)
被上诉人市教委辩称:被上诉人是本市教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但根据市教委的职责,并不享有对教职员工离休条件核定的管理职能和政策制定的权力,也没有实际参与对上诉人离休问题的审核。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教委负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受理,经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上诉人,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获取:1、申请人“不符合离休干部的条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以及具体条款;2、申请人“不符合离休干部的条件”审核程序以及相关资料。而根据市教委职责的规定,其并不具有制订离休干部条件法律规章的职能,亦无证据证明其负有离休干部的审核权限。被上诉人所作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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