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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17号 (5)
综上所述,上诉人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工某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上海市工某政管理局不予受理该申请正确。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关于撤销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延期手续的申请》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震远
代理审判员 桂 佳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谭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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