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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单位。
第三人A。
上诉人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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