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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31号 (4)
综上,被诉拆迁裁决行为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以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C、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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