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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臧×。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臧×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4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虹口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12日作出沪公(虹)行罚决字[2013]200130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臧×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虹口公安分局江湾派出所受理臧×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一案;2.2013年1月11日14时25分至16时00分、2013年1月11日17时40分至19时00分询问臧×的笔录,证明2013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臧×到水电路××号交警支队处理违章事故,与交警发生冲突;3.2013年1月11日15时10分至15时40分询问周××的笔录,证明2013年1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在水电路××号臧×因处理交通事故问题扰乱单位秩序,殴打办案交警周××;4.2013年1月11日13时00分至13时20分询问诸××的笔录,证明2013年1月11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水电路××号臧×扰乱单位秩序,殴打交警周××;5.2013年1月12日8时00分至8时20分询问刘建平的笔录,证明2013年1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在水电路××号臧×殴打交警周××,扰乱单位正常秩序;6.视频录像及截屏,证明2013年1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臧×扰乱单位秩序的现场情况;7.验伤通知书,证明周××的伤情;8.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证明虹口公安分局江湾派出所延长对臧×的传唤时间;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证明对臧×行政处罚前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针对原告的异议被告进行了复核;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对臧×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臧×家属。

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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