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153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叶丽虹。
  量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冰鑫。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