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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79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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