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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80号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兴华。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撤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诉讼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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