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重字第1号 (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10月12日对原告孟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003);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孟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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