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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22号 (4)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某
审 判 员 强 某
人民陪审员 章 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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