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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213号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华某,男,上海市黄浦区某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委员会的法定代理人陆进兵与委托代理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18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黄建交信息〔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原告申请获取的“上海市黄浦区某委员会支付给黄浦区X地块(西块)房屋征收安置房源(闵行区某小区(东兰路)60套,建筑面积3627.02平方米,价格69602513.8元)出售方的购房款凭证”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诉称:原告申请公开的系被告支付给上海某开发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某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闵行区某小区(东兰路60套),建筑面积3627.02平方米,价格69602513.8元的购房款凭证。据原告所知,上述房屋已有部分用于拆迁居民的安置,故被告答复称不存在,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黄建交信息〔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3627.02平方米”,价格“69602513.8元”为关键词至其财务计划科以及档案保存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查找,未发现原告制作或获取过金额为“69602513.8元”、面积为“3627.02平方米”的相关购房款凭证。故被告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上海市黄浦区某委员会支付给黄浦区X地块(西块)房屋征收安置房源(闵行区某小区(东兰路)60套,建筑面积3627.02平方米,价格69602513.8元)出售方的购房款凭证”。被告受理后,以建筑面积“3627.02平方米”、价格“69602513.8元”为关键词至其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其保存有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13年6月18日,被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黄建交信息〔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随后,被告制作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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