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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217号 (2)

另查明,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指的“黄浦区某某委员会”应为“黄浦区某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网站信息》、邮寄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证据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各项申请的行政职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经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被告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基于便民原则,根据黄浦区某委员会行政职责范围的规定,建议原告至该委员会咨询,并无不当之处。另外,被告在答复书上出现笔误,将“黄浦区某委员会”误写成“黄浦区某某委员会”,虽未对原告知情权造成影响,但希望被告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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