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223号 (2)

某公司向被告申请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等(户)至本市某室产权房,建筑面积为54.85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150元,总价为227,627.50元;本市浦东新区某室产权房,建筑面积为77.28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350元,房屋总价为413,某8元。上述两套安置房屋合计建筑面积132.13平方米,合计总价为641,075.50元。某公司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29,589.50元[(132.13-125)×4,150]。

被告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的上述安置方案符合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某号)第十六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沪房地资拆[2001]某号文第十二条、沪价商(2001)某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某号文第十条、涉案拆迁基地告居民书等有关规定,于2013年2月24日出具黄房管拆(2013)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等(户)至本市某室产权房、本市某室产权房屋内,原告等(户)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房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某号乙底层南间、二层全部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某公司拆除。某公司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29,589.50元,另支付原告等(户)搬家补贴费559.20元(12×46.60)、电话移装费1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4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宽带移装费9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结算。若强制搬迁的,不支付搬家费补贴。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某公司于2012年某月26日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00元。某公司于同日对本市某室和某室安置房屋亦进行房地产估价,评估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230元、15,1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民事判决书、户口簿、户籍资料摘录表、被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其送达回证、房地产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告居民书、试看房屋回单及其送达回证、被安置房屋房地产权证及其估价分户报告单、协议书、昱龙家园房源清单、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的上门情况工作记录、协调会通知及其送达回证、工作记录、协调会会议记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存根)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会议签到、裁决调查协调会笔录、房屋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某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某公司因与原告等(户)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上述规定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受理后,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召开裁决审理协调会,因双方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经查,比较选择了对原告等(户)有利的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方案,认定某公司的安置方案符合有关动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30日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等(户)的合法权益。某公司未要求原告等(户)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并没有违反有关动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于2012年某月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作了房地产估价,均有利于被拆迁户。原告关于拆迁人未与其等产权人协商、原告及其丈夫系安置人口等意见,经查,关于拆迁人与原告等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有协商记录和上门情况工作记录等证明;另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本案中,截至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在册户籍4人,即原告的父亲严某、第三人严丁、胡某、严戊,被告核定安置该4人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诉裁决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甲负担。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