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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8号 (5)
  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盛某、陈A、邹A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未收到受理通知书及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盛某出席闸北房管局组织的第一次调查会议,该会议因陈A未到场故未如期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盛某因迟到而不知晓陈A所提要求,事前亦未就被拆房屋补偿事宜与陈A进行沟通,拆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收到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未加盖公章,后闸北房管局补送了加盖公章的裁决书;同意陈A提出的房屋摘抄资料将二层阁表述为三层阁有误的意见;陈B、陈A获配的长江西路某弄某号403室房屋即为通河四村某号403室房屋;仅收到高泾路房屋的看房单,明城路房屋看房单上“盛某”的签名似本人所签;高泾路房屋产权登记在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名下,与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无关联,故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无权使用高泾路房屋;民乐路房屋的购房合同反映闸北土发中心于2012年购买的单价为7100元,而评估报告反映2010年该地区房屋的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7504元,价格明显不合理。
  针对盛某、陈A、邹A的异议,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陈述,2010年4月23日,闸北房管局批准拆迁实施单位变更为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7000元/平方米为基地拆迁政策规定的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用以计算住房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在实际操作中,对住房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在7000元的基础上再行增加3000元/平方米。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还陈述,被拆房屋有多个租赁部位,评估公司根据其两单位的要求,选择价格最高的评估单价作为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
  闸北房管局、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均认为陈A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盛某、陈A、邹A对陈A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盛某等在陈A搬入自购房屋后,曾入住被拆房屋,但陈A多次骚扰,故于2005年搬离。
  陈A对盛某、陈A、邹A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应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为准;裁决安置房屋价格过高。
  闸北房管局、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盛某、陈A、邹A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安置房屋的价格按评估价格认定,对邹A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无异议。
  审理中,闸北房管局向本院提交2份更正通知书及4份送达回证作为证据15,证明其局分别于2013年3月3日、3月15日作出更正通知,对裁决书第三页第四段第二行“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之后遗漏了“迁出”2个字及被拆房屋部位中的二层阁错表述为“三层阁”分别作出更正通知书,并送达陈A及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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