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18号 (6)
  经质证,陈A陈述收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2份更正通知,但认为重大事项错误不能以更正方式纠错,而应撤销重作。
  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盛某、陈A、邹A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5无异议。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陈A表示对被拆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申请鉴定,对裁决安置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不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被拆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估价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合理,维持原估价结果。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5系闸北房管局的执法程序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相关材料的送达由无利害关系的当地街道工作人员见证,陈A、盛某均参加了闸北房管局组织的调解,并对调解未果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对象予以采信。
  2、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6具有真实性,系被告依据法定职权准许两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的法律文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予以采纳。
  3、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7证明被拆房屋的承租人、租赁部位及租赁面积等,证据7的2份材料反映的内容除一个租赁部位表述不一致外,其余的内容均一致。经分析,应为摘抄人员误将公房租赁情况核对表记载的前二层阁摘抄为三层阁。虽然裁决书表述的内容包含被拆房屋租赁部位,但裁决书是根据被拆房屋的面积计算补偿款,且闸北房管局对裁决书表述的租赁部位错误已作更正,故本院对公房租赁情况核对表及被拆房屋资料摘抄件中除租赁部位为三层阁外的内容予以采纳。
  4、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8、14所涉估价机构资质适格、结论明确,陈A对上述2份证据均有异议并对证据8提出鉴定申请;盛某等对证据14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本院对陈A的申请给予救济途径,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维持原估价结果。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8、14予以采纳。
  5、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9、10证明被拆房屋地址在册人口及通河四村某号403室房屋的获配情况,因陈A曾获配房,故闸北房管局将其剔除,符合安置人口认定的相关文件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6、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1旨在证明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未果,与陈A在审理中的陈述相符,故本院对拆迁双方协商未成的事实予以确认。
  7、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2证明看房单是在无利害关系的当地街道工作人员见证下送达,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