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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8号 (9)
  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优于2001年第111号令的相关规定,闸北房管局根据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安置款有利于陈A户、盛某户,并无不当。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民乐路某弄某号502室房屋产权虽然未登记于闸北土发中心名下,但闸北土发中心已获取该房屋的支配权,且房屋产权已转移至该中心名下,故而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虽有瑕疵,但尚不影响裁决的合法性。
  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虽未载明诉权,但不影响陈A行使诉权,且陈A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故陈A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陈A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6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审 判 员 汪霄云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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