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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73号
  
  原告谈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殷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谈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5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内容如下:您(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原告诉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被告2012年度内行政在编人员清单及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在部门、担任职务、行政级别、当年工资和福利等附属信息,该信息是被告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必然掌握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亦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违背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确立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公开的原则,故系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公安机关履职过程中收集获取的信息,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原告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4项信息。同日,被告作出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及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应于2013年3月25日前明确申请事项并应按照申请事项内容分别以申请表方式提出申请。当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被告2012年度行政在编人员清单及附属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在部门、担任职务、行政级别、当年工资和福利。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收件回执。2013年3月29日,被告作出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4月1日邮寄原告。原告不服,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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