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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8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费A……
  原告费B……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郁某,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费B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邮寄诉状,同月25日,我院向两原告发出补正通知书。两原告补交材料后于2013年5月16日到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该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经审查,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费A及原告费B、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第三人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张某、费B(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某路某号,迁至航头路某弄某号103室;2、申请人(即本案第三人)应向被申请人费B支付停产停业补偿款人民币41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62784.79元;4、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2013年1月18日会议通知及上述3份材料与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的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向两原告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
  2、2013年1月18日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该日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缺席。
  3、2013年1月21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再次向两原告送达会议通知。
  4、张某授权委托书及2013年1月21日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该日组织拆迁双方调解,当日双方未达成调解。
  5、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调解不成,被告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送达两原告。
  6、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6份、关于同意延长中兴城二期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6份,证明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对拆迁范围内的某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作出裁决。
  7、被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含土地使用证附图),证明被拆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张某,部位全幢,楼层为3层,建筑面积为30.88平方米。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费B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提交的张某证明,证明工商个体户业主为费B,经营地址登记为某路某号,非居住部位位于被拆房屋底层。
  9、被拆房屋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被拆房屋居住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被拆房屋拆迁非居住房屋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证明被拆房屋居住部位及非居住部位的评估价格,2份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
  10、被拆房屋地址的户籍资料、某路136弄17号费A户的户籍资料、盛A、顾某的结婚证及两人之子盛B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拆房屋地址常住人口登记情况及在册人员盛A配偶、孩子情况和产权人张某户籍登记情况。
  11、灵石路某弄某号601-602室房屋住房调配单及灵石路某弄某号601-602室户籍摘抄件,证明费C及前夫盛D、子盛A共同为灵石路某弄某号601-602房屋的配房人员,该址目前在册户籍登记为2人,分别为盛D及其母亲钱某。
  12、房屋拆迁补偿报批表、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住房调配单,证明张某为某路某号201室丙房屋的承租人,两原告与第三人就某路某号201室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购第三人于中兴城一期基地提供的一套少年村路一室一厅房屋。
  13、拆迁实施单位与原告户的4份谈话笔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与原告户多次协商未果。
  14、拆迁实施单位开具给原告户的2份看房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了两处安置房屋供原告户选择。
  15、沪房地浦字(2011)第x号房地产权证及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证明第三人有权支配使用裁决安置房屋,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20元。
  16、关于同意变更“中兴城一期、中兴城二期”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由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以被告批准变更拆迁实施单位的日期2010年3月1日为基地内被拆房屋及除配套商品房之外的安置房屋的估价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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