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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92号 (2)
  5、拆迁房屋勘丈表,证明经上海中房测绘有限公司勘丈,系争房屋一层、阁楼的建筑面积均为16.32平方米。
  6、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证明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34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卢D于2010年5月7日签收该估价分户报告单。
  7、户籍摘录情况表、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证明系争房屋处户籍登记为卢A一人;卢D的户籍于1996年迁往江苏省海门市,卢D于2011年11月30日死亡并被注销常住户口。
  8、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卢D与赵某生育三子,分别为卢A、芦C、芦B。
  9、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赵某、芦C、芦B的户籍均在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某村。
  10、动拆迁谈话记录、中兴城二期基地动迁协调会会议记录,证明拆迁双方就系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11、试看房屋通知单两张,证明第三人提供两处安置房源供四原告户选择。
  12、安置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评估报告,证明裁决安置房屋某路某弄28号201室产权登记在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该安置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第三人可用于安置四原告户。
  13、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送达回证、照片复印件,证明因拆迁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三人于2012年12月4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于同日受理,向卢A邮寄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并将上述材料分别以邮寄和基地告示栏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芦B、芦C、赵某。
  14、第一次调解会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12日召集四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芦C出席调解会,卢A、芦B、赵某缺席,拆迁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5、第二次调解会的会议通知、送达回证、照片复印件,证明被告将第二次调解会的会议通知直接送达卢A,其子陈某签收;被告将第二次调解会的会议通知分别以邮寄和基地告示栏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芦B、芦C、赵某。
  16、第二次调解会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召集四原告和第三人进行第二次调解,卢A、芦C、芦B妻子出席调解会,赵某和芦B缺席,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7、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四原告与第三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2013年1月8日将裁决书送至系争房屋,芦C、芦B签收裁决书,芦C代赵某签收。次日,被告将裁决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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