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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81号 (2)

被告辩称,原告为了招揽客户,于2013年1月27日在“xx”网站上发布2条分别含有“国家公务员急抛”、“国家公务员抛售”字样xx别墅的二手房信息。上述2条二手房信息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实际房源不存在。当月29日,原告删除上述2条二手房信息。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故xx总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出示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1.骆xx2013年1月29日的询问笔录;2.孙xx2013年2月1日的询问笔录;3.经原告确认在“xx”网站上发布的2条分别含有“国家公务员急抛”、“国家公务员抛售”字样的二手房信息的网页资料打印件;4.原告于2013年2月1日提供的情况说明;5. 原告与“xx”网站的实际运营者xx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xx中国网络经纪人服务合同》复印件、相关发票复印件、网络使用明细表;中国xx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经纪人的列表;6.原告提供的“xx”网站客户服务经理王xx的通话录音整理资料、xx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4月16日、4月17日的情况说明两份、xx审核账号说明;7.原告营业执照、委托书、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政务公开书签收单;8.立案审批表、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授权委托书、申辩书、2013年1月30日骆xx的情况说明、员工行为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代收罚没款收据。职权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2006年市政府第4号公告。

经质证,原告认为已经主动删除了相关信息。xx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本案当事人,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对于其他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2012年10月29日《xx中国网络经纪人服务合同》,证明网络一个端口3个月的使用费用是450元。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根据以上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月29日,被告下属xx总队在对“xx”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公务员抛售”二手房信息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案件xx过程中,发现原告为了招揽客户,于2013年1月27日在“xx”网站上发布2条分别含有“国家公务员急抛”、“国家公务员抛售”字样xx别墅的二手房信息。上述2条二手房信息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实际房源不存在。当月29日,原告删除上述2条二手房信息。原告在“xx”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国家公务员急抛”、“国家公务员抛售”字样的虚构二手房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月30日对原告立案调查。经过相关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原告的申辩意见,xx总队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x工商x处字〔2013〕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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