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83号
原告孙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xx,男,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孙xx、陈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沪x房拆裁字(2013)第x号裁决(下称“裁决”),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xx、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陆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海xx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裁决的主要内容为:xx路xxx号属于沪x房管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该房屋性质私房,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孙xxx,土地坐落xx路xxx号,用地面积43平方米,另据《勘丈记录表》记载,建筑总面积43平方米。因孙xxx于1999年9月19日报死亡,孙xx系其子,申请人xx公司认定被申请人为孙xx等,对被申请人房屋按建筑面积43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经对被申请人房屋现状进行勘测,测得房屋总建筑面积129.53平方米,被拆除房屋中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为86.53平方米。
经评估,被申请人被拆除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840元,估价时点2009年8月25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估价分户报告单。根据x府发[2006]4号文规定,该区域范围内最低补偿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元,价格补贴系数20%,另按规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申请人已将适用于该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提纲)在基地内公示。
申请人曾提供书面安置方案供被申请人选择:一、被申请人货币补偿款为689720元。二、被申请人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申请人提供:房源方案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价值869715元;房源方案二、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x室,价值742054.60元。上述房屋估价时点均为2009年8月25日,两套方案被申请人任选其一,且需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三、其他补贴:根据《宣传提纲》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奖期外搬迁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计86000元;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安居补贴30000元;装修补贴500元/平方米,计21500元;无证搭建材料费补贴17306元等。
被申请人未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告申请裁决,并提供裁决安置房屋。被告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孙xx出席调解会,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被告据此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应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对被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本市xx路xxx号被申请人的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款为689720元。房屋调换地点: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87.85平方米,房屋价值869715元。以上房屋的评估时点为2009年8月25日,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79995元。二、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奖期外搬迁补贴86000元,安居补贴30000元,房屋装修补贴21500元,无证搭建材料费补贴17306元,合计154806元。三、申请人应按沪价商[2002]010号《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支付被申请人相关费用。四、被申请人孙xx等(户)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海市xx路xxx号搬至上述安置地点。逾期不搬,被告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母子,户籍均在被拆房屋xx路xxx号内并在此居住。该房屋土地使用者为孙xxx,用地面积43平方米。第三人因未给予原告合理拆迁补偿安置,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被告作出了裁决。原告认为被告在裁决过程中未核查清楚裁决材料,对被拆房屋的面积认定错误,裁决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拆迁估价结果不符合市场价格。被告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被告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符合规定,请求依法维持。
第三人未到庭。
庭审中,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2.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3.上海xx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5.国有土地使用证、堪丈记录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询单、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书;6.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户籍资料、派出所证明;x.增加安置房源的批复、安置房屋评估报告;8.动迁宣传提纲、动迁安置方案、商谈记录、送达回证;9.裁决调解会记录;10.裁决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11.被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12.裁决书及送达回证;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沪价商(2001)051号《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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