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吴A,……

  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之儿媳),……

  委托代理人吴某(原告之孙女),……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第三人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吴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3年2月28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某公司(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某中心(下简称区土发中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A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吴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沈某,第三人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1、吴A(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T路X弄X号亭子间、亭子间阁(下统称被拆房屋),迁至松江区S路A弄B号C室、松江区S路A弄D号E室;2、吴A应在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206503.79元(下币种相同);3、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10号文有关规定向吴A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两份安置房屋公示价、送达回证,证明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向原告户留置送达了上述相关文书。
  2、两份调查笔录、两份第二次会议通知、两份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9月6日两次组织拆迁双方协调,原告之子吴B和刘某参加了调解会,双方协商未果。
  3、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书留置送达于原告。
  4、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被拆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作出裁决。
  5、租用公房凭证,证明被拆房屋租赁人为吴A,居住面积12.7平方米。
  6、户口簿,证明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四人,即户主吴B、妻子刘某、女儿吴某、父亲吴A。
  7、苏州河沿岸X街坊旧区改造项目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证明原告户在册四人符合托底保障。
  8、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回证,证明以2010年7月27日为估价时点,被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7160元,评估报告于2010年10月2日留置送达原告户。
  9、五份谈话记录,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2日、12月24日、2011年5月18日、11月1日、2012年7月8日,证明拆迁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10、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第三人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向原告提供三处安置房源供其选择。
  11、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两份动迁安置房供应调整协议、住房分X号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房源供应联系单、沪住建计(2011)40号关于调整“住房分(2010)042号”供应联系单房源安排的函附房源清单、新凯城B块裁决用房源清单、X街坊裁决安置房源清单,证明拆迁人提供的S路两套安置房屋为配套商品房,用于X街坊旧区改造,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府发[2009]4号文、沪建交联[2009]319号文、沪房管拆[2010]216号文以及经批准的试点方案。
  原告吴A诉称,被告不负责任,未尽职责,对原告的家庭事实、居住面积和人口引进等未鉴定、审查、核实;被告没有核实“动迁谈话记录”的真实性,且记录上无原告签字;被告在受理裁决过程中违规违法,未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进行审理核实;被告对第三方的政策运用、方案优化、是否达到二轮征询标准未进行监督管理,被告作出裁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