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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59号 (2)
  3、两份委托书、情况说明,证明孙A委托孙B,孙C委托季某,孙D委托唐某协商拆迁事宜。
  4、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了闸房管拆重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并分别送达于顾某、孙A、孙C、孙D。
  5、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八份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经相关部门批准,被拆房屋地块纳入拆迁范围,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6、基地动迁户房产摘录资料、拆迁房屋勘仗表,证明被拆房屋使用人倪某,经勘丈,被拆房屋为两层房,合计建筑面积45.42平方米。
  7、户口簿、摘录警署资料,证明被拆房屋原户籍记载有孙E、倪某、孙A、孙F四人,其中孙E、倪某、孙F分别于1980年、2001年、1992年报死亡,孙A的户籍于1972年8月迁出被拆房屋。
  8、三份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孙F及丈夫都已死亡,其继承人为顾某。
  9、证明、两份身份证,证明孙C系倪某的女儿。
  10、公证书、户口簿,证明孙D的出生地在被拆房屋,其户籍从被拆房屋迁入江苏省建湖县。
  11、证明、委托书,证明孙D是孙E和倪某的女儿,孙D委托唐某办理房屋拆迁事宜。
  12、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收条,证明被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640元,区土发中心向顾某留置送达了估价报告。
  13、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区土发中心向顾某户提供了胡桥路、靖边路两套房屋选择。
  14、四份动拆迁谈话记录,证明拆迁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达成协议。
  15、沪房地奉字(2012)第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证明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拆迁实施单位名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其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615元。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沪价商[2001]051号、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闸府规范[2006]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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