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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初字第34号 (5)

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云
代理审判员 刘 雅
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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