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298号 (2)

对于被告人林某忠的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1.国土所的职责只是根据村委会的讨论决定办理相关转让土地手续,被告人林某忠当时是不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将集体的土地转让给个人,且国土部门至今没有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撤销,故被告人林某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林某忠并没有主动向陈某量索贿;3.被告人林某忠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林某忠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工作期间勤勤恳恳,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某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林某忠明知被告人陈某量在办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联系被告人卢某付、王某和,在被告人林某忠的指导下,由被告人卢某付、王某和出具假证明等材料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期间,被告人林某忠与被告人卢某付、王某和收取被告人陈某量送予的人民币60000元。综上,辩护人的第1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某和的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和是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王某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查,本案的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起次要、辅助作用,不符合法律关于从犯的认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和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可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某量的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量的行为属于被动行贿,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陈某量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且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自书了悔过书,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陈某量是初犯,具有可塑性。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量免除刑事处罚。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量是为达到顺利办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减少过户手续费的目的,而将现金人民币60000元送给被告人林某忠、卢某付、王某和的事实,不存在被动交付钱物的情况。被告人陈某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在惩治被告人林某忠、卢某付、王某和受贿犯罪的同时亦应该对既得利益的行贿人进行惩处,对其不能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第1项辩护意见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量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某忠、卢某付、王某和、陈某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林某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卢某付、王某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卢某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晓轩

审 判 员 蔡 荣

审 判 员 陈 东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