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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行初字第20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甬镇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宁波市××再××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后海塘××路(再生资源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缪××。

委托代理人孟××。

委托代理人陆××。

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山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魏××。

委托代理人马×。

委托代理人史××。

原告宁波市××再××司不服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对“8.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所作的批复,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鉴于本案被告为宁波市××区人民政府,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就本案是否由本院继续审理报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浙甬立他字第44号函,指定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市××再××司委托代理人陆××、孟××,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马×、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再××司“8.1”火灾事故调查组向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提交“8.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批复同意该“8.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提供了作出该批复的证据:1.鉴定文书21份以及杨春辉住院病历、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8月1日,王某某在宁波市××再××司发生的火灾中死亡以及19人在该起火灾中受伤的事实;2.火灾现场照片以及火灾损失清单,用以证明宁波市××再××司报称在该起火灾中直接损失达9 048 862.1元的事实;3.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8月27日出具的甬公消火认字[2012]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火灾成因的事实;4.缪××、林贫坚、包仁土、缪良、黄信彬、潘桂学、刘家军等人询问笔录共10份,用以证明原告宁波市××再××司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事实;5.宁波市××再××司与宁波市镇海金属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状,用以证明原告宁波市××再××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事实;6.镇海区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延长提交申请表、镇海区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审批表、镇海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各1份,用以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12年11月12日审批通过以及该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原告宁波市××再××司起诉称,原告宁波市××再××司系一家从事再生金属回收再利用的企业,废金属拆解、分类的作业地点在钢棚下。2012年7月底,从国外进口的一批废五金电器经海关、商检检查放行后运至公司丁,因该批货物中的黑色煤饼物品不知为何物,原告将其堆放在钢棚外。2012年8月1日,黑色煤饼状物品突然自燃引发火灾。2012年11月,由区安监局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火灾事故调查后形成“8.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11月12日,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就上述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根据该批复,该起事故被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原告未能对员工和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原告未对不明物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防护措施;违规搭建宿舍和钢棚,致使发生火灾后,公司内部人员撤离和应急救援工作无法有效实施;原告对事故发生造成的后果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某某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该起事故并非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镁铝粉自燃是造成该起事故中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原告无法预见到本案中的起火物位镁铝粉,原告对该起事故不负有任何责任,“8.1”火灾事故并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是意外伤害事件,被告的批复已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且该批复在事实认定及责任界定上存在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就“8.1”事故调查报告所作的批复。

原告宁波市××再××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镇海区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延长提交申请表、镇海区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审批表、镇海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宁波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已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2.买卖合同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所在公司向国外厂家购买的标的物为含钢铁的废五金电器,而非危险品镁铝粉的事实;3.运往中国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用以证明含有起火物的货物未发现禁止物或有害物质以及放射性未超过标准规定的事实;4.火灾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镁铝粉自燃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5.照片72张,用以证明货物经过海关、商检检验的事实;6.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原告所在公司职员具备安全生产任职资格以及镁的特性并非安监员应当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事实;7.(镇)安监管罚[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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