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346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34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出生。

被告人谢某,男,1988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谢某、刘某经事先通谋,于2012年1月26日22时许,驾驶一辆飞肯牌FK125-4型二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庐山路丰田加油站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见被害人林某宝手提一白色挎包步行至该处。被告人刘某遂驾车靠近被害人林某宝,由被告人谢某伸手抢被害人林某宝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及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因被害人林某宝发现并抓紧挎包而未能得逞。于是,被告人谢某、刘某又对被害人使用言语恫吓,并经互相拉扯,最终被告人谢某强行将被害人挎包抢走后与被告人刘某迅速逃离现场。

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谢某又驾驶上述作案工具摩托车窜至汕头市嵩山路珠池派出所附近一公交车站,发现被害人陈某仪手拿一深灰色手提包步行至该处。遂由被告人刘某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仪,被告人谢某则伸手抢被害人陈某仪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陈某仪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各一张)。被害人陈某仪发现后抓紧手提包,被告人谢某遂与被害人互相拉扯手提包,后由被告人谢某强行将被害人手提包抢走。得手后,二名被告人逃离现场。

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市区陈厝合光华街九巷1号住宿部407出租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抢得的诺基亚5230型手机销赃给同案人谭某军(另案处理)。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抢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82元。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其出租屋内及汕头市龙湖区庐山市场入口处,以每次0.3克冰毒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昌某顺贩卖毒品冰毒约0.8克,得款共人民币600元。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分别二次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军吸食冰毒。第一次是2012年1月16日或17日晚上,第二次是2012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和吸毒人员谭某军每次吸食冰毒约0.15克。

2012年1月27日下午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汕头市韩江路皇城酒楼附近伏哨时,将在该处伺机作案的被告人谢某、刘某现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谢某辩称其在第一宗作案中没有威胁被害人;在第二宗作案中没有与被害人互相拉扯手提包,认为其行为是抢夺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被告人刘某事先提议并与被告人谢某通谋作案,于2012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飞肯牌FK125-4型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谢某窜至汕头市庐山路丰田加油站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见被害人林某宝肩上挂着一个白色挎包步行至该处。被告人刘某遂驾车靠近被害人林某宝,由被告人谢某伸手抢被害人林某宝的挎包,因被害人林某宝发现并抓紧挎包,被告人谢某即对被害人林某宝以言语恫吓,在互相拉扯过程被害人林某宝被拖行几步,最终被告人谢某强行将被害人林某宝挎包抢走。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及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

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上述摩托车载被告人谢某窜至汕头市嵩山路珠池派出所附近一公交车站旁,见被害人陈某仪手拿一个深灰色手提包步行至该处。被告人刘某遂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仪,由被告人谢某伸手抢被害人陈某仪的手提包。被害人陈某仪发现后抓紧手提包,被告人谢某遂与被害人陈某仪互相拉扯手提包,后被告人谢某强行将被害人手提包抢走。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及被害人陈某仪的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各一张。得手后,两名被告人即逃离现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