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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70号(2)

综上,奥邦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奥邦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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