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提字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文辉,男,汉族,1941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丛文辉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琼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6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丛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天涯公司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在庭审前提交了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书面意见,并书面申请称为节约诉讼成本不派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丛文辉发现在天涯公司的网站“天涯社区”上,名叫WXY466的网站用户发表了一篇名为《可耻的幸灾乐祸》的帖子,丛文辉认为该贴的内容就是其2002年6月27日发表在《球报》上的作品《可耻的幸灾乐祸》(简称涉案作品)。2010年9月6日,丛文辉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天涯公司的网络用户WXY466未经其许可,于2002年6月27日将涉案作品提交给天涯公司,天涯公司在明知网络用户提交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制作标题将其上载于该公司的网站,没有支付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天涯公司赔偿丛文辉6856元,诉讼费用由天涯公司承担。
丛文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丹东市元宝公证处2010年4月19日出具的(2010)丹元证民字第0319号公证书(简称第031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天涯公司的网站上有涉案作品;
2、丹东市元宝公证处2010年10月29日出具的(2010)丹元证民字第1307号公证书(简称第1307号公证书),用于证明2010年10月29日在天涯公司的网站上仍有涉案作品;
3、登载涉案作品的《球报》(剪报),用于证明丛文辉系著作权人;
4、公证费、往返机票等票据,用于证明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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