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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提字第16号(1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丛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丛文辉51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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